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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新食安法 严审食品案件要重处
发布时间:2015/8/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正确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百姓餐桌安全。

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贯彻重典治乱,严惩重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利用自己网站销售食品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要坚持严肃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十倍赔偿、损失三倍赔偿和一千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的法律责任。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其核心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消费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赔偿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没有责任,其承担的是替代性的中间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要坚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正确把握新法和现行法律适用的界限。《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因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事件起诉的案件,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买卖合同、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合同的履行或者损害后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可以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摘自《中国网》 作者 赵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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