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营养学会培训中心(原成都中医药大学营养师培训中心)
营养师有关政策发展过程
发布时间:2011/2/22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于1997年12月5日发布了《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该条例对我国的营养改善行动提出了具体目标、方针和措施。部分目标是:

 

(1)加强对食品餐饮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逐步建立并实行营养师制度。

 

(2)加强培训在职营养专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和作出相应的规定,使营养人才得到合理的使用。

 

(3)加强对食物生产、食品流通、食品工业、营养与健康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及研究机构和科技队伍的建设,同时加强对各类人员的营养知识培训,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

 

2.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国务院办公厅与2001年11月3日印发了关于《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86号),为指导我国食物与营养持续、协调发展,要求各地区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贯彻执行。该纲要涉及食物与营养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食物与营养发展的重点领域、地区与群体,促进食物与营养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要求:

 

(1)提高食物与营养发展的科技水平,增加食物生产、食品工业、食物营养卫生及相关领域的前瞻性、战略性、公益性科研投入,培养和造就食品与营养科学研究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注重引进、消化(消化食品)、吸收国外有关食物与营养的先进技术。

 

(2)抓紧制定关于营养师、营养标识、儿童营养等方面的法规,把居民营养改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3)提高营养师的社会地位,逐步在医院、幼儿园、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及食品企业、餐饮服务业推行营养师制度。

 

3.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国学生营养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于2001年4月19日发布了《中国学生营养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为促进学生营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经研究决定每年的5月20日为“中国学生营养日”。

 

4.2005年第三季度职业发布会上正式发布“公共营养师”为新的国家职业

 

2005年10月25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四批11个新职业。公共营养师在众多营养师(营养师、营养保健师、营养管理师、国际注册营养师)中脱颖而出,作为唯一正式的职业种类和名称进入国家职业大典,是营养认证行业中唯一有《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作为法律依据的职业(参考网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并发布的《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发行,2007年4月1日第一版,2007年4月1日第一次印刷),其职业定义为:从事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促进国民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职业等级为:公共营养师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公共营养师的工作方向:私人营养师、学校营养师、食品营养师、减肥营养师、酒店营养师、健身营养师、运动营养师、商务营养师、保健营养师、营养讲师、临床营养师(必须有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医师、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等。

 

5.《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实行)》颁布

 

2007年1月1日,《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实行)》颁布实施。全国各省劳动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开始相关统一鉴定工作。

 

6.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于2007年12月18日印发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300号),以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

 

7.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8年8月7日发布了《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2008年第18号),以规范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条例(草案)》出台

 

2008年我国首个营养法草案《营养条例》已提交卫生部,正在报国务院审批。该条例既针对公众健康,也对食品加工企业提出具体要求,管理范围包括政府应该如何投入,企业生产时应配备哪些人才,幼儿园应如何推行儿童的营养工作等。

 

首先对食品质量标准中营养方面的详细规定,完善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并为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提供指南。其次,着力解决目前中国营养师严重不足的问题,食品企业、幼儿园、食堂等将来也都将被要求配备营养师。最后,国家还将对特定人群营养立法,包括儿童营养法、学生午餐法、妇女婴幼儿特殊营养补充法、老年人营养保障法等。

 

其中部分与公共营养师职业密切相关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餐饮部门的营养指导)

 

餐饮单位和部门的厨师应接受必要的营养知识培训,并服从营养师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体供餐单位的营养指导)

 

托幼机构、学校、医院、养老院、运动(运动食品)队所等集体供餐单位和食品企业应配备相应比例的专职、兼职营养师。

 

第三十二条(社区营养与初级卫生保健(保健食品))

 

将营养工作内容纳入到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中,提高初级卫生保健人员的营养知识水平,并通过他们指导居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方食物资源改善各地区居民的营养状况。

 

县级卫生机构按照职能分工承担区域内农村基层营养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每个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一名营养专业技术人中员,负责当地居民的营养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生营养保障的主要内容)

 

为了加强学生营养工作,改善我国学生营养状况,使学生的身心得以健康(健康食品)发展,在学校中推行营养教育和普及营养知识

 

第四十六条(学生营养保障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机构,国家级营养管理职能机构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

 

定期开展学生营养与体质调查,并进行营养指导。

 

第四十七条(学校在学生营养保障的义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将学生营养工作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在教学课程中安排适当学时的营养教育课程:通过营养计划的实施对师生起到营养示范教育作用。

 

第四十八条(学生营养保障的经费负担)

 

政府每年从财政经费中拨出专项经费支持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第六十七条(营养师的认证)

 

国家委托营养专业权威机构统一组织营养师的资格认证。认证合格者方可从事营养师相关工作。未取得营养师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职业范围内的工作,也不得使用营养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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